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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高瓴式钻空子?沪深交易所修订转融通系列指南
沪深交易所针对转融通问题修订了系列指南。
11月10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0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下称“《业务》”)进行了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业务》的本次修订,是在第七章“权益类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务”,删除了“证券出借与归还比照证券卖出和买入,遵守现有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表述。
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后,转融通出借和归还证券,不能再与证券的买卖简单比照,通过转融通出借股票,出借部分仍计入出借人的持股比例,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也对其仍适用。
同时,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在11月8日隆基绿能(601012)公告证监会对高瓴旗下HHLR管理有限公司(下称“HHLR”)立案的同日,针对转融通业务,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两则自律监管指南。
具体而言,一方面,沪深交易所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其减持该公司股份应当适用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中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同时,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出借期间买卖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应当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沪深交易所还指出,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适用前款规定。
另一方面,沪深交易所通过修订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股东名称、报告期初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初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等。
近期,转融通工具连续引发争议。
11月8日,证监会决定对隆基绿能股东HHLR立案。今年3月,HHLR将持有隆基绿能0.85%的无限售流通股参与了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彼时公告披露,HHLR持股比例应由5.85%减少至5.00%。然而,截至一季度末,HHLR持股比例减少至4.98%,减持股份比例达1%,但HHLR却未进行披露。
此外,在股份出借期间,高瓴通过HHLR减持了隆基绿能股份。隆基绿能三季报披露,报告期末,高瓴资本通过转融通方式出借的股份已全部到期归还。归还后,HHLR持股比例为4.98%。相比出借前5.85%持股比例减少0.87%。
有市场人士认为,高瓴通过转融通等操作使得持股低于5%分界线后,从而规避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义务,并由此引发市场热议。
更早之前的金帝股份(603270)在上市首日,利用转融通在上市首日把限售股融券卖出“做空自己”同样受到了市场广泛关注。
10月14日,证监会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其中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
“市场之所以对转融通工具争议不断,归根到底还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渴望一个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转融通等工具,本意是活跃市场,提升市场的流动性与活跃度。但是,如果这些创新工具被某些企业或资金利用了,那么容易扰乱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银河证券研报称。
银河证券进一步指出,在这个时候,及时纠错、及时填补规则漏洞,可以更好维护股票市场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这也是提升A股中长期投资信心,提高国内资本市场吸引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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